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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村保生大帝碑記

發布日期 : 2023-02-21

埤塘與番社:西安村保生大帝碑文介紹

文/楊玉君

民雄的保生大帝廟,位於中樂路、西安路、安和路、民族路等道路的交會口,即舊民雄的西門;主祀本名吳夲(音「濤」)、俗稱大道公、吳真人的保生大帝,是民雄境內少數建立於清代、有文獻可考的廟宇。本通碑文說明了建廟的起始以及相關人士,以及建廟一百多年後針對廟產、經費運用原則的建立,立碑以昭公信。

碑文中提及位於現在西安村的後庄聚落中的六戶人家,其先祖即是創立保生大帝廟的主事者。當時曾合資購買產業,包含田地、菜園、陂塘、店屋等等,由輪值的管理人收取租金以提供廟內香火祭祀之花費。碑文所述之光緒年間,這六戶內的族親,有一、二人私下盜賣廟產,或詐取租金以供私人開銷。廟方為了產權公告,杜絕這種情形的發生,因此行文到縣,尋求官方的權威背書,以確保不會再有類似的弊端發生。

碑文中提到的「廟前坡堀」,指的是陂塘,目前已無跡可尋。不過,在吳嘉文藥師所繪製的70年代民雄鳥瞰地圖中,仍可清楚看到保生大帝廟前有三處埤塘,其一在地人稱為「大道公堀仔」,應該就是碑文中所指之陂塘。

另外一個有趣的細節就是,這口埤塘的租金收入,其中包含要交給番通事的魚二十斤。番通事指的是通原住民語,負責官方與番社之間的溝通聯絡事項的人。出了民雄西門再往西走,就是俗稱「番仔庄」的福權村。根據晚清的《嘉義采訪冊》「乾隆年間,有生番歸順潘姓,在打貓街西門外為社,約有一百餘戶」,這些線索都指向此地曾經是原住民的居處,這通碑文也記錄了漢人與原住民之間的租金往來。

西安村保生大帝碑記

西安村保生大帝碑記

〈保生大帝碑記〉:

欽加同知1銜、署理2嘉義縣正堂,3加十級,紀錄十次陳,4為示諭5嚴禁事。

本年六月十九日,據打貓6街後庄7六戶内首事8職員9洪兆祥,林光輝,蕭長清,□□□,周溪,周仕,陳福等僉稱:「該戶內自承先祖庠生10洪榮光,貢生11蕭作楫,林玉麟[1] ,周文成,周俊盛,陳啟□,12謝振明以來,13立廟供奉保生大帝,14四時祭祀,百有餘年。祇因廟中油香祀費無可措籌,是以祥等六戶內先祖父鳩銀置買打貓后庄洋田15三宗,社尾16園一宗,溪心仔17洋田一宗六份;本廟有坡堀18一口,廟邊店屋19六座,虎尾寮20洋田一宗,歷年首事收稅,以爲祭祀諸費,由來如斯。21不虞22邇來戶内人丁有一二不肖者,欲盜變此祀業,23或混收租稅,24濫用花銷。誠恐日後被人盜變,致釀禍端,合□請示禁。」等情到縣。

 

據此,除批示外,合行出示嚴禁。為此,示仰該處戶內首事人等知悉:爾等須知,此數宗田、園、坡堀,店屋,係屬神祇祀業,年收租稅,自應歸於首事輪流辦理祭祀諸費 ;毋得濫用花銷,擅自盜變,以垂永遠而杜禍端。如敢故違,許即拈稟拘究,25決不姑寬,毋違!特示。

一、後庄洋田一宗,26年該租穀27弍拾石正,帶納官租28銀弍元伍角。29

一、後庄洋大路東畔涵口田一宗,年該租穀弍拾弍石正等,納官租銀弍元;又帶連路南畔田仔二坵,30年該稅銀四元。

一、後庄洋崙仔頂31大路腳田一宗,年該租穀弍拾石正,帶納官租銀弍元。

一、虎尾寮洋田一宗,年該租谷壹拾叄石正,帶32納官租銀陸元正。

一、社尾園一宗,年該稅銀叄拾玖元正,帶納官租銀叄元五角。

一、溪心仔洋田六份,年該大小租谷一百弍拾石正,帶納業主大租33四十弍石。

一、本廟前坡堀一口,年該稅銀四十元正,帶納番通事34魚弍拾觔。35

一、本廟邊北畔店屋六座。

光緒元年36六月廿四日給,首事職員洪兆祥、林光輝[1] 、蕭長清、周溪、周仕、陳福仝立石。

 

1 職官名。指正官之副。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以正官之名,則謂之知某事,如府之主官稱「知府」,而以府之佐官為「同知」。在本文為清代的文官,正五品,協助知府治理行政事宜。

2 代理。凡官職出缺或離任,以其他官員暫行代理其職務,稱為「署理」。

3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。在本文指的是嘉義縣長官。

4 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之一。通常用於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,如果「紀錄四次」,即為「加一級」;加級與紀錄可以抵銷降級,罰俸的處分。碑中知縣為陳祚。

5 告知、曉示。常用於上對下或書札中。

6 民雄鄉昔稱,為平埔番社「Tamio」社所在,荷蘭的音譯為「Dovohah」,打猫一詞取其台語「Taba」近音譯字。 

7 後庄係位於古早打貓街之下街西面,有街後的意思,而命名。後庄為現今民雄西安村的主體部分,其聚落的形成是在最古早漢人營造的打貓街之後的第一批。

8 寺廟的董事。

9 職員指透過捐納取官職街,或者因功議敘而有官職銜的人,或是具有虛銜者的自稱。

10 科舉時代稱府州縣學的生員,即在學學生,又稱秀才。

11 科舉時代成績優異者,可入京師的國子監讀書,稱為貢生。

12 陳啟□應當為陳啟輝。

13 廟建於乾隆十九年由打貓街後莊的蕭作揖、林玉麟、陳啟輝、洪榮光、周文成、周俊盛等六戶出資興建。

14 民間供奉的神祇。傳說保生大帝俗姓吳,名夲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人,生於北宋太宗年間,是紫薇君星降世。平生懸壺濟世,成神後又常化為人身救助災禍,故明朝皇帝晉封其為「保生大帝」。

15 平原上的田地。

16 社尾為昔曰番社的尾部地帶而得名,為番社的邊緣地帶。即今日民雄國中對面,民雄運動公園西面,以及中山高速公路東面之區塊。

17 今大林鎮平林里,位於三疊溪北岸。

18 坡通陂,即魚塘。廟宇附近的西安村,舊時有多處水塘,如周厝鄰近的社尾堀,洪厝附近的洪厝堀、大道公堀等。

19 店舖住宅。

20 今民雄鄉鎮北村内。虎尾寮因係古早打貓街北部高凸丘陵地,狀似虎尾,開發之初居民築寮而居,而稱之為虎尾寮。

21 本來如此。

22 料想不到的意外事件。

23 祭祀公業。

24 本文指田賦和各種稅款的總稱。

25 拘留審問。

26 宗,量詞。計算交易或事物數量的單位。

27 用來繳納租稅的稻穀。

28 指官府收取的所有大租、小租。

29 角,量詞,計算錢幣的單位。

30 計算田地的單位。

31 今民雄鄉頂崙村内。崙仔頂庄於曾與虎尾寮、圳清墘、頂土庫仔三莊合併,改名為「崙仔頂保」,光復後改為「頂崙村」沿用至今。

32 附帶、連帶。

33 臺灣古時士地常有一田二主的現象,稱為「大租戶」,「小租戶」。大租戶提供資金,糧種,將土地分給個戶耕作,佃戶領資金糧種開墾成之後,每年繳交若干租穀給大租戶,同時再另招現耕佃人承耕土地。現耕個人向佃戶(小租戶)納小租,佃戶向墾戶納「大租」。

34 通事. 清代臺灣原住民「番社」的代表者。擔任官府與番社之間傳譯、溝通、催辦公務,包括辦理官役、官差、嚮導、收租完課等事項。

35 觔為重量的單位,俗作斤。

36 西元1875年。

[1] 台南州嘉義郡新港庄人,1933年畢業於大阪高等醫專,1933年曾在大阪高醫附屬病院,眼科及台灣日本紅十字支部眼科任職,1934年在台南州北港郡開業行醫。記錄於國家文化記憶庫

[2] 林尚墻父親

 

碑文翻譯:

皇帝加封的同知官銜之名、代理嘉義縣長官,加十級,紀錄十次陳祚,告知民衆以下嚴禁事宜。

本年六月十九日,根據打貓街後庄六戶中的寺廟董事之職員洪兆祥,林光輝,蕭長清,□□□,周溪,周仕,陳福等眾人指稱:「我們戶內自祖先秀才洪榮光,貢生蕭作楫,林玉麟,周文成,周俊盛,陳啟輝,謝振明等人繼續傳承到現在,建廟供奉保生帝,每逢年節都會祭祀,持續了一百多年了。但因爲廟中油香等祭祀的費用無法籌措,所以洪兆祥等六戶的先祖父們集資購買位於打貓后庄的洋田三筆,社尾園一筆,溪心仔洋田一筆六份;本廟有陂塘一口,廟邊店舖屋舍六座,虎尾寮洋田一筆,多年來由寺廟董事收取租稅,作爲祭祀的費用,其由來如此。沒想到近來戶内有一、二個品性不良的子弟,想要盜售變賣此祭祀產業,或冒充身份收取租稅,濫用開銷。我們非常擔心日後被人私下盜賣,以致於釀下禍端,因此應該申請示禁。」等實情報告到縣府。

根據上情,除了批准之外,也應當出告示嚴禁。因此,希望該處戶內主管等人知道:你們必須知道,此幾筆田、園、陂塘,舖屋,皆屬神明的祭祀產業,每年收取的租稅,理應歸由寺廟主管人員輪流辦理祭祀諸費 ;不得濫用花銷,擅自盜賣,以使此制永久傳承,並且根絕禍端。如果有人敢明知故犯,准許持公拘留審問,決不姑息寬諒,不得違背!特別告示周知。

一、後庄洋田一筆,一年應繳租穀二十石整,連帶需繳納官租銀二元五角。

一、後庄洋大路東畔涵口田一筆,一年應繳該租穀二十二石整等,需繳納官租銀二元;又帶連路南畔田仔二坵,一年應繳稅銀四元。

一、後庄洋崙仔項大路腳田一筆,一年應繳租穀二十石整,連帶需繳納官租銀二元。

一、虎尾藔洋田一筆,一年應繳租穀一十三石整,連帶需繳納官租銀六元整。

一、社尾園一筆,一年應繳稅銀三十九元整,連帶需繳納官租銀三元五角。

一、溪心仔洋田六份,一年應繳大小租穀一百二十石整,連帶需繳業主大租四十二石。

一、本廟前陂堀一口,一年應繳稅銀四十元整,連帶需繳番通事魚二十斤。

一、本廟邊北畔店屋六座。

光緒元年(1875)六月二十四日給示,寺廟董事職員洪兆祥、林光輝、蕭長清、周溪、周仕、陳福全體一同立碑。

 

資料來源:

  1. 碑文資料來源:臺灣記憶 Taiwan Memory (ncl.edu.tw)(頁27-28)
  2. 李乾朗/街屋的名詞溯源(下):源自商業活動的「街」與「店」之稱財團法人空間母語文化藝術基金會:https://kjmu.org.tw/%E5%B8%82%E8%A1%97/
  3. 祭祀公業條例-全國法規資料庫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20063
  4. 劉澤民主編,〈契文解字〉。(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)

 

註釋|翻譯:梁德智

審閱|修訂:楊玉君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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