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以「家庭」為單位的「家」,在未來可能無法展現出原先所擁有的連帶、互助功能時,「連帶與互助」是否可以由另一種方式繼續下去,「家」的構成可以是什麼模樣?
講座:德國紀錄片《合作宅一起》紀錄片放映與映後座談(合作課程:環境法)
講者:都市改革組織 詹竣傑 研究員
時間:2020年11月25日(週三) 13:00-16:00
地點: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視聽116教室
關於「家」的想像
對於華人文化而言,「家」似乎等同於「家庭」,是個脫離不了血緣關係的單位。然而當高房價遇上高齡化、少子化,年輕人買不起房,高齡人口眾多卻無人照顧,在社會條件對於生育、養育下一代不這麼友善的前題下,似乎無法只依靠「多生一點」這種簡化的論點來討論「家的想像」。當以「家庭」為單位的「家」,在未來可能無法展現出原先所擁有的連帶、互助功能時,「連帶與互助」是否可以由另一種方式繼續下去,「家」的構成可以是什麼模樣?
在1972年的丹麥,有一群家長為了讓子女擁有更好的成長環境,於是成立了Sættedammen組織,由大約五十個家庭組成一個社區。社區內的居民互相照應生活,分擔彼此的工作,此外在這個社區裡有大量的公共設施,連廚房也是共享的,居民輪流下廚吃飯,共餐也成了社區的日常,而臺灣的華德福另類教育也類似於這樣的社群。
都市改革組織
解嚴後臺灣的民主意識得到解放,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敏感度也更加提升,在1989年出現了第一場以「都市議題」為主題的社會運動-無殼蝸牛運動,目的在於抗議突然暴漲的房地產。於此同時也孕育了兩個組織「都市改革組織」與「崔媽媽基金會」。在未來的幾年兩個組織朝著不同的方向前進,都市改革組織長期倡議都市、空間、住宅有關的政策,崔媽媽基金會則是提供許多租屋服務,包含搬家公司評鑑制度、法律服務、租屋資訊提供等...。然三十年後的2014,高房價仍持續發生,於是含上述兩組織在內的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」又發起了「巢運」,並提出五大訴求。
都市改革組織長期的政策倡議,廣推社會住宅理念,並觀察到臺灣社會數十年來的居住型態變化,社會雖走向少子與高齡化,家戶數卻是逐年增加,反映著未來的生活樣態趨勢,而「合作住宅」的模式即為下一個重點倡議推動議題,目前也與許多潛力團體定期交流並組織合作平台。
什麼是「合作住宅」
臺灣的社會住宅有兩種方式,一種是政府由興建,而後轉租給民眾;另一種則是政府承租民間空間,再轉租給民眾。部分縣市提供第一種社會住宅模式,讓買不起房的無殼蝸牛,透過租賃的方式有房子能夠居住。但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無法申請成功的民眾仍是大多數。在嘉義則是使用第二種模式,轉而以「媒合」的方式,滿足房東與租客需求,減少閒置空房、提供租金折扣。然而,這些社會住宅許多可能不是自己喜歡的外觀,在空間上也可能有些限制,租賃的時間也有一定的要求。
「合作住宅co-housing」係指基於對某種理念的認同,進而決定共同居住的一群人,且這個社群並不會因為某個人的離開而瓦解。群體內的人透過溝通、討論,共同決議自己想要居住的家,這個房子可以是新建物也可以是舊建築,產權可以是購買也可以是租賃。所有的決策只依靠群體內的人共同討論,是一種全客製化的居住型態,也更在意群體內的共同參與,故群體內的關係會相較於普通的社區更加緊密,比起單純的社會住宅也多了層連帶、互助的功能。
就居住價值面來看合作住宅的特質有三:
強調居住價格的可負擔性、住宅的非投機性,讓房子回歸居住的本質。
回應社會結構轉變的需求,透過合作共住營造人際關係與社群共感。
住宅的規劃和營運強調「硬體」與「軟體」的共享。硬體屬屋子本身、廚房、健身房、庭院,軟體包含照護關係、理念交流。創造在有限空間下資源的最大化使用。
目前臺灣相對成熟的案例為「新北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」所辦理的「雙老家園」,為自閉症患者家庭所組成的社群,這裡的父母希望自己能比小孩晚一點死,能繼續照顧小孩,由於社群裡的大家都面臨著類似的困境,故透過社群彼此同理增加互助。
《合作宅一起》紀錄片
「反投機共同居住聯盟」(Mietshäuser syndikat,以下簡稱共宅聯盟),為德國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合作住宅團體,組織運作目的在於幫助想要入住「合作住宅」的社群,能有組織性的規劃並且了解在籌備及未來居住時可能面對的問題,並設定財務計畫,釐清社群內每個人的能力,協調各項問題以達成社群成為「合作住宅居民」的目標。
通過共宅聯盟的計畫審核後,共宅聯盟與住戶們共同組織「公司」,共同持有房子的產權,共宅聯盟通常持有過半的產權比例,以防社群解散或單戶的離開造成房子淪為不動產市場的商品。當單戶離開社群時,共宅聯盟也可將單戶手上持有的股份買下,或以其他方式處理,不破壞原先的社群理念。其他生活規範則不屬於共宅聯盟的管轄範疇,依靠住戶們的自治規範。
共宅聯盟除了幫助住戶住進「合作住宅」,更希望推廣「自利利他」的概念,不是單方面的給予,產生社會連帶產生自助他助的延續性。
QA時間
Q1:「共有關係」容易造成產權的一方化,而我國使用民法簡化共有關係,在紀錄片裡反而一直強調這點,那是否會因此產生更多問題?
A1:「共有」比較像是一般的說法,但實際上是登記在法人名下,住戶與法人所持有的是相對應的股份,所以比較不像是法律上的共有。在臺灣也是蠻挑戰大家的想法,但就我們理解如果去做「使用權的公正」或是「股份」就可以去確保居住的權益。租賃的問題就更簡單。以「法人持有」應該就可以杜絕隨意的買賣,像是臺灣目前是以合作社的方式,那跟合作社買就只能賣給合作社,所以就算住戶退出了這個社群,也不會找到另一個不認同這個群體的住戶。
Q2:「標會」的想法也和「合作住宅」的想法蠻類似的,但標會的問題是沒有相關的制度去保障。
A2:沒錯,在臺灣有個「儲蓄合作社」,就是某群人會有個共同的社會關係,然後會去登記合作社,建立在信任關係之上的方式。
Q3:影片裡很強調「自己動手」的想法,像雙老家園有個強烈的需求,那要怎麼說服其他沒有強烈需求的人,去動手去實作?
A3:社群的討論蠻重要的,如果大家覺得需要請一個幫忙打掃的那就可以請一個幫忙打掃的,如果需要健身房那就建造一個健身房,就是透過大家討論彼此需求,去完成一個真正屬於自己想要居住的家,不是住進一個有良好公設的公寓大廈而以。合作住宅的門檻也不高,只需要能聽懂人話加上會溝通,就可以了。
Q4:「玖樓」也是在做類似的事情嗎?
A4:我認為是類似的,但對於共同經營的想像沒有那麼深刻。
Q5:紀錄片裡syndikat會有「讓房屋不再進入房屋市場的否決權」,但如果在臺灣用合作社的方式經營,合作社也是個多數決,是不是沒有機制可以去防止房屋再進入房屋市場方式?
A5:我們可以在章程裡規定全部人同意才能進行處分,這個機制是為了胡亂買賣破壞社群的方式,但是如果今天真的要買賣是可以的,只要說服syndikat就行。
文字整理/戴綺芸